首頁 ﹥ 最新稅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106/05/16 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自動補報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及各種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得列報利息費用 臺南市王小姐問: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可否列報利息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財政部106年1月3日修訂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7款,增列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及依各種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得以費用列支。 新聞稿聯絡人:陳課長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