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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4/01 符合新制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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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供自住的房地,是否可以適用所得稅法規定自住房地的租稅優惠及適用條件為何?     該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明定,個人交易自住房地如同時符合以下3個要件,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籍人士在臺購買自住房地,如未能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無法辦理戶籍登記,只要該外籍人士的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記載的居留地址,與供自住房地的地址相同,並有居住的事實,出售該房地即可適用前揭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所稱「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的條件。     該局舉例說明,外籍人士甲君與配偶於105年3月購屋自住,並以該屋為外僑永久居留證的居留地址,持有期間滿6年均居住於該屋,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情形,甲君嗣於111年5月出售該屋,因符合前開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條件,且計算課稅所得為380萬元,在400萬元以內,於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得以免納所得稅。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8435.html 112.12.04 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如何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優惠。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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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市吳小姐詢問:其於10521日購買房地,並於同年105日出售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最遲應於何時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個人出售符合新制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係採分離申報納稅,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依規定格式填寫申報書,如有應納稅額,應先繳納並檢附繳納收據併同買賣契約書影本(私契)、成本及費用等相關證明文件,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若課稅所得為0或為損失,仍應於該規定期限內,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吳小姐出售之房地於105105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應於105114日以前向國稅局辦理申報,以免逾期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