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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房屋之公用事业费用,自缴费通知单或已缴费凭证抬头为107年7月以后,应取具载明其名称及统一编号之统一发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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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及社会保险费比照健保费可全额列举扣除,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因应少子女化问题,该部配合行政院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减税」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即每位免税额由新台币(下同)10.1万元增加为15.15万元,预计受益人数237万人,减税利益约80亿元。 该部进一步说明,个人参与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制度之一环,且多具依法强制加保性质,与全民健康保险费性质类同,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不受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额度2.4万元之限制。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税额及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民众於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减轻育儿家庭租税负担。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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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6112 台财税字第10500706630

一、营业人缴纳承租房屋之公用事业费用,自缴费通知单或已缴费凭证抬头为1077月以后,应取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33条规定之(载明其名称及统一编号)据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不再适用本部7899台财税第780276657号函释规定。

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施行细则29条但书规定,得适用前开本部78年函释之水电费凭证,其申报扣抵期间以10年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