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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房屋之公用事業費用,自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應取具載明其名稱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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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總統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修正重點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及社會保險費比照健保費可全額列舉扣除,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說明,因應少子女化問題,該部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減稅」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即每位免稅額由新臺幣(下同)10.1萬元增加為15.15萬元,預計受益人數237萬人,減稅利益約80億元。 該部進一步說明,個人參與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社會保險,為社會安全制度之一環,且多具依法強制加保性質,與全民健康保險費性質類同,本次修正明定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不受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額度2.4萬元之限制。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稅額及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規定,民眾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減輕育兒家庭租稅負擔。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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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6112 台財稅字第10500706630

一、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之公用事業費用,自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7月以後,應取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33條規定之(載明其名稱及統一編號)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不再適用本部7899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釋規定。

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29條但書規定,得適用前開本部78年函釋之水電費憑證,其申報扣抵期間以10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