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104年9月16日 台财税字第10400128120号
一、 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为从事网路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营业登记场所,惟实际交易均於网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该房屋未供办公或堆置货物等其他营业使用者,仍准继续按住家用税率课徵房屋税。其原经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徵地价税之用地,亦准继续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徵地价税。
二、 废止本部94年10月28日台财税字第09404576540号令。
中华民国104年9月16日 台财税字第10400128120号
一、 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为从事网路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营业登记场所,惟实际交易均於网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该房屋未供办公或堆置货物等其他营业使用者,仍准继续按住家用税率课徵房屋税。其原经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徵地价税之用地,亦准继续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徵地价税。
二、 废止本部94年10月28日台财税字第09404576540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