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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收銀機開立發票之租稅優惠,自103年起改由全部開立或接收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繼續適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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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4月3日發生強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區出現災情,營利事業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資產等若因此受到損害,應於災害損失發生後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後,得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中區國稅局特別說明相關規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外,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屬火災損失者免附)。 (二)災害現場及毀棄物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三)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四)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營利事業如有遭受地震等災害損失,應立即拍照存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該局並提醒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請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快速又省時。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營利事業遭受地震影響,如何申請災害損失報備。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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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民國75年實施以來,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降低書面審核純益率或所得額標準之獎勵措施租稅優惠,階段性目標已圓滿達成。財政部鑑於現行電子化環境日趨成熟,為積極推動統一發票雲端化制度(無紙化),提升徵納雙方處理稅務資訊效率,乃將鼓勵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自103年起改由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繼續適用。該局進一步說明,1021231日以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4項及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規定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10年內,符合「1.經營零售業務。2.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3.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可繼續使用上開優惠獎勵措施。該局呼籲,原符合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並享有降低書面審核純益率或所得額標準之營利事業,請儘早加入使用電子發票以繼續享受該獎勵優惠。統一發票電子化後,企業除可節省紙張處理、倉儲與人工作業的成本支出外,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及16條規定,亦有相關免罰或減輕處罰之規定,請營利事業多配合使用。【#592】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四科職稱:稅務員姓名:林宏泰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