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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變更101年度綜所稅納稅義務人主體者,請於102年11月30日前申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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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常不清楚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明細,且蒐集資料耗時費力,為避免不慎發生短漏報遺產情事,多會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省時又便利。但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還是要仔細核對資料是否正確,並誠實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轄區有位繼承人甲君申請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後,因急於分配遺產,在未取得清單資料前,就先以自行查得資料申報遺產稅。事後雖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但未與遺產稅申報資料相互核對,並於法定期限內補報短漏報之遺產而遭補稅裁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遺產稅申報資料有短漏,或已知被繼承人尚有其他金融遺產未列於參考清單內,皆應自行依法如實(補)申報;如已逾法定申報期限,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13129.html 114.04.13 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在前,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取得在後,於法定期限內核對並補報,可免受罰! 2025-04-14 202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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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雖已截止,但欲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者,請於1021130日前向申報戶籍地所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申請變更。舉例來說,甲、乙夫妻二人已合併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甲為納稅義務人,乙列報為配偶。如欲變更乙為納稅義務人,甲為配偶,可在1021130日前向申報戶籍地所轄分局、稽徵所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主體」即為該稅務案件擔負納稅義務之人,退稅、補稅、欠稅執行等均以該納稅義務人為對象。又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在1025月間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本人、配偶之薪資所得未分開計算稅額而採取合併計算者;或雖分開計算薪資所得,但誰為納稅義務人選擇的稅負較高,該局於核定時,會主動採取最有利的方式核算計稅。因此,是類案件之納稅義務人主體無須因計稅之不利而申請變更。

    該局呼籲,欲變更101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主體者,請務必於前揭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