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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固定資產殘值轉列損失時,應有廢棄之事實始得轉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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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常不清楚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明細,且蒐集資料耗時費力,為避免不慎發生短漏報遺產情事,多會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省時又便利。但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還是要仔細核對資料是否正確,並誠實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轄區有位繼承人甲君申請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後,因急於分配遺產,在未取得清單資料前,就先以自行查得資料申報遺產稅。事後雖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但未與遺產稅申報資料相互核對,並於法定期限內補報短漏報之遺產而遭補稅裁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遺產稅申報資料有短漏,或已知被繼承人尚有其他金融遺產未列於參考清單內,皆應自行依法如實(補)申報;如已逾法定申報期限,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13129.html 114.04.13 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在前,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取得在後,於法定期限內核對並補報,可免受罰! 2025-04-14 202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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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足額後,僅剩殘值,如欲報廢,固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但仍應舉證證明有報廢作為存在,始得認列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99年度列報已達耐用年限之固定資產報廢損失5,000,000元,惟未提示報廢事實之證明文件,遭全數否准認列。公司復查主張,依財政部69128日台財稅第40295號函規定,固定資產於使用期限屆滿折舊足額後,僅剩殘值者,如欲報廢,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不准認列該項損失,於法無據。該局以固定資產雖已達耐用年限並提列足額折舊,關於該項資產殘值轉列損失,仍須有報廢事實存在,始得認列為由,復查決定仍維持原核定,甲公司仍表不服,遞經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資產報廢涉及實際作為,必須確實將該項資產捨棄或變賣,始得認列損益,而捨棄時之僱工清除費用,除可列報費用外,變賣之價金則應列為營業外之收入,捨棄事實才有外在表徵為查知。

    該局強調,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資產殘值報廢損失,應有實際報廢事實存在且於報廢年度,始得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