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稅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核釋「所得稅法」第37條、第89條規定,自102年1月1日起有關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之稅捐核課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台財稅字第10100105170號 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非屬本部69年4月19日台財稅第33171號函所定「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