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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2.04 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如何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優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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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常不清楚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明細,且蒐集資料耗時費力,為避免不慎發生短漏報遺產情事,多會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省時又便利。但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還是要仔細核對資料是否正確,並誠實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轄區有位繼承人甲君申請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後,因急於分配遺產,在未取得清單資料前,就先以自行查得資料申報遺產稅。事後雖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但未與遺產稅申報資料相互核對,並於法定期限內補報短漏報之遺產而遭補稅裁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遺產稅申報資料有短漏,或已知被繼承人尚有其他金融遺產未列於參考清單內,皆應自行依法如實(補)申報;如已逾法定申報期限,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13129.html 114.04.13 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在前,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取得在後,於法定期限內核對並補報,可免受罰! 2025-04-14 202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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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出售10511日以後取得供自住的房地,是否可以適用所得稅法規定自住房地的租稅優惠及適用條件為何?

    該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條之51項第1款明定,個人交易自住房地如同時符合以下3個要件,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籍人士在臺購買自住房地,如未能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無法辦理戶籍登記,只要該外籍人士的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記載的居留地址,與供自住房地的地址相同,並有居住的事實,出售該房地即可適用前揭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所稱「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的條件。

    該局舉例說明,外籍人士甲君與配偶於1053月購屋自住,並以該屋為外僑永久居留證的居留地址,持有期間滿6年均居住於該屋,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情形,甲君嗣於1115月出售該屋,因符合前開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條件,且計算課稅所得為380萬元,在400萬元以內,於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得以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