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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1.21 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為其所有之財產,納稅義務人應於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補報遺產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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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常不清楚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明細,且蒐集資料耗時費力,為避免不慎發生短漏報遺產情事,多會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省時又便利。但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還是要仔細核對資料是否正確,並誠實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轄區有位繼承人甲君申請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後,因急於分配遺產,在未取得清單資料前,就先以自行查得資料申報遺產稅。事後雖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但未與遺產稅申報資料相互核對,並於法定期限內補報短漏報之遺產而遭補稅裁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遺產稅申報資料有短漏,或已知被繼承人尚有其他金融遺產未列於參考清單內,皆應自行依法如實(補)申報;如已逾法定申報期限,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13129.html 114.04.13 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在前,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取得在後,於法定期限內核對並補報,可免受罰! 2025-04-14 202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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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其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生前將財產登記於他人名下,且權利歸屬尚有爭議,嗣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為其所有,依財政部7921日台財稅第780347600號函釋,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就該筆財產之移轉登記請求權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而國稅局應自納稅義務人於上開規定期間內補申報日起算核課期間,如未依上開規定期間內補申報者,自法院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之翌日起算核課期間。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00724日死亡,其繼承人已於申報期限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惟因甲君生前將所有A房地借名登記於乙君名下,經繼承人於104年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乙君返還A房地,經法院於11154日判決確定,乙君應將A房地所有權移轉予甲君之繼承人公同共有,是繼承人丙君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之111112日補申報A房地移轉登記請求權,該局乃併計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補徵遺產稅150萬元。然另一繼承人丁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A房地經法院判決確定為被繼承人甲君所有時,已逾原遺產稅申報日起算5年之核課期間,不應核課遺產稅。經該局復查決定以該筆遺產依上開規定應自丙君補申報日111112日起算,尚未逾5年核課期間,而駁回其復查。

    該局呼籲,被繼承人生前因故將財產登記於他人名下,迄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