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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用個人名義購買土地建屋出售,藉以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應依實質課稅原則補稅及處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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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4月3日發生強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區出現災情,營利事業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資產等若因此受到損害,應於災害損失發生後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後,得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中區國稅局特別說明相關規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外,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屬火災損失者免附)。 (二)災害現場及毀棄物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三)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四)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營利事業如有遭受地震等災害損失,應立即拍照存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該局並提醒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請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快速又省時。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營利事業遭受地震影響,如何申請災害損失報備。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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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借用個人名義購買土地建屋出售,藉以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依實質課稅原則,仍需回歸公司所得,予以補稅及處罰。
該局指出,租稅法所重視者,為足以表徵納稅能力之經濟實質,而非囿於形式外觀之法律行為,始符合實質課稅及公平原則。該局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甲公司係經營不動產投資興建及買賣業務,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合建分售之建物出售收入1.5億元,而該筆建物之土地登記為甲公司負責人之母A君,經查A君係於建物起造前數月取得該筆土地,其購買該筆土地之資金,先由A君向銀行借款1.8億元支付,隨即由甲公司向同一家銀行借款相同金額償還A君該筆借款,甲公司雖辯稱代A君償還銀行借款係屬借貸關係,惟經該局進一步查核甲公司9396年度資產負債表相關科目,並無甲公司所稱A君向其借款之記載。因此,前開資金顯係甲公司利用A君之名義,以公司資金取得上述土地並建屋出售,依實質課稅原則,將該筆土地合建分售收入3.6億元回歸甲公司之收入,計算相關漏報之課稅所得及未分配盈餘,除補徵稅額7百餘萬元外並處罰鍰3百餘萬元。
該局呼籲,切勿濫用私法上契約自由原則,藉由資金安排,將公司出售土地所得移轉至個人,規避租稅負擔,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依漏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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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法務一科洪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