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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6.18 營利事業租用場地裝置彩牌或電動廣告之支出,應依約定期間分年攤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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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常不清楚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明細,且蒐集資料耗時費力,為避免不慎發生短漏報遺產情事,多會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省時又便利。但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還是要仔細核對資料是否正確,並誠實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轄區有位繼承人甲君申請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後,因急於分配遺產,在未取得清單資料前,就先以自行查得資料申報遺產稅。事後雖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但未與遺產稅申報資料相互核對,並於法定期限內補報短漏報之遺產而遭補稅裁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遺產稅申報資料有短漏,或已知被繼承人尚有其他金融遺產未列於參考清單內,皆應自行依法如實(補)申報;如已逾法定申報期限,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13129.html 114.04.13 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在前,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取得在後,於法定期限內核對並補報,可免受罰! 2025-04-14 202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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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自家商品或服務進行廣告,應依規定取得收據、廣告樣張、統一發票或其他合法憑證,如廣告期間支出效益及於以後年度者,應分年攤提廣告費。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以租用之場地,設置相關形象及商品廣告看板,或播放電動廣告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6款規定,其設置廣告看板或電動廣告相關之支出應依約定期間分年攤提廣告費,非於支出當年度一次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利事業107年度為提升公司形象,於著名商圈租用場地搭建大型公司形象廣告,約定期間自10771日起3年,計支付設置形象廣告相關費用600萬元,全額列報為107年度之廣告費,惟依前揭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該廣告費支出應依約定期間分3年攤提,107年度僅得列報廣告費100萬元(600萬元×6個月/36個月),其餘500萬元(600萬元-100萬元)應遞延於108109110年度列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廣告費支出,除應依規定取得相關憑證外,如有租用場地設置廣告看板或電動廣告,廣告期間跨越不同年度,應按約定期間分年攤提,避免申報錯誤而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