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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無償取得固定資產,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亦不得申請退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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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供自住的房地,是否可以適用所得稅法規定自住房地的租稅優惠及適用條件為何?     該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明定,個人交易自住房地如同時符合以下3個要件,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籍人士在臺購買自住房地,如未能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無法辦理戶籍登記,只要該外籍人士的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記載的居留地址,與供自住房地的地址相同,並有居住的事實,出售該房地即可適用前揭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所稱「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的條件。     該局舉例說明,外籍人士甲君與配偶於105年3月購屋自住,並以該屋為外僑永久居留證的居留地址,持有期間滿6年均居住於該屋,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情形,甲君嗣於111年5月出售該屋,因符合前開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條件,且計算課稅所得為380萬元,在400萬元以內,於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得以免納所得稅。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8435.html 112.12.04 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如何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優惠。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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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但如以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依同法第3條及33條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除應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外,且不得由自己或他人持該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或申請退還已納之營業稅。否則,經國稅局查獲,除追繳稅款外,將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甲公司與乙公司為關係企業,甲公司因債信不良,恐債權人催討債務,乃與乙公司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將名下建築物過戶登記予乙公司,並開立發票交給乙公司,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前開發票外加之5﹪營業稅。國稅局以乙公司並未支付價金,是無償取得該建築物,乃否准退稅;另以乙公司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除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2倍罰鍰。乙公司不服,主張該公司是以增資款給付該系爭不動產價金,且甲公司已申報繳納營業稅等由,提起行政救濟,終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乙公司主張以增資款給付價金,但經查該筆款項回流至提供資金的訴外人丙君個人帳戶,且乙公司無法提供其他股東往來明細、發生原因及相關證明文件,以證實其有支付系爭款項之事實。因此國稅局以甲、乙兩家公司間系爭不動產之移轉並非有償買賣,而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給自己,卻開立統一發票予乙公司充作進項憑證及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乙公司並無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有溢付營業稅之情事,乃否准退稅,並對乙公司虛報進項稅額之行為補稅及處罰,均於法有據,因此判決乙公司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