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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銷售貨物、勞務,列入選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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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常不清楚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明細,且蒐集資料耗時費力,為避免不慎發生短漏報遺產情事,多會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省時又便利。但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還是要仔細核對資料是否正確,並誠實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轄區有位繼承人甲君申請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後,因急於分配遺產,在未取得清單資料前,就先以自行查得資料申報遺產稅。事後雖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但未與遺產稅申報資料相互核對,並於法定期限內補報短漏報之遺產而遭補稅裁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遺產稅申報資料有短漏,或已知被繼承人尚有其他金融遺產未列於參考清單內,皆應自行依法如實(補)申報;如已逾法定申報期限,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13129.html 114.04.13 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在前,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取得在後,於法定期限內核對並補報,可免受罰! 2025-04-14 202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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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稅法另有免稅規定外,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另同法第2條及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
一般來說,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卻未申報繳納的狀況,多是誤認其本身並非營利事業,無須繳納營業稅,國稅局就曾查獲某財團法人提供勞務取得委辦及服務收入,卻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及漏報繳營業稅的案件,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2 百餘萬元外,並處36百餘萬元罰鍰。
因目前國稅局已針對機關、團體銷售貨物、勞務有無依規定報繳營業稅的案件進行挑檔作業,並將列為下年度營業稅選查對象,在此特別呼籲各機關、團體、組織應自行檢視收入資料,如發現有違反上述稅法規定情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所轄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即可免予處罰;否則若經查獲,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等相關規定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