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稅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取得遷讓補償費,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個人遷讓「非自有」房屋、土地所取得之補償費收入,應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其餘額按其他所得類別,於所得發生年度依法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另按財政部74年5月6日台財稅第15543號函釋:「個人遷讓非自有房屋、土地所取得之補償費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目前為第10類)規定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若無法提出成本費用憑證以供查核者,應以補償費收入之50﹪為所得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