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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設補習班教授他人技藝並收取學費 記得申報所得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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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常不清楚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明細,且蒐集資料耗時費力,為避免不慎發生短漏報遺產情事,多會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省時又便利。但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還是要仔細核對資料是否正確,並誠實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轄區有位繼承人甲君申請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後,因急於分配遺產,在未取得清單資料前,就先以自行查得資料申報遺產稅。事後雖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但未與遺產稅申報資料相互核對,並於法定期限內補報短漏報之遺產而遭補稅裁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遺產稅申報資料有短漏,或已知被繼承人尚有其他金融遺產未列於參考清單內,皆應自行依法如實(補)申報;如已逾法定申報期限,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13129.html 114.04.13 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在前,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取得在後,於法定期限內核對並補報,可免受罰! 2025-04-14 202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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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私設補習班以自身專長教授他人技藝並收取學費,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屬於其他所得,應併入收取費用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私人經營之各種補習班,原則上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設立人為所得人,若未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或移轉經營權及所有權卻未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經查明另有實際所得人者,以實際所得人為課稅主體,按其實際經營情形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如下,甲君於自家成立音樂教室補習班,教授彈奏樂器並收取學雜費,但未辦理立案登記,經國稅局查獲甲君於104年度收取100萬元學雜費收入,因甲君未能提供成本及費用之憑證單據,該局按財政部頒定「104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以收入之50%作為成本及必要費用,核定漏報其他所得50萬元,除補徵稅款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民眾如自行發現有應申報而漏未申報之所得,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請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補稅處罰。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06-2298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