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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捐贈文創產業的支出減稅優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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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常不清楚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明細,且蒐集資料耗時費力,為避免不慎發生短漏報遺產情事,多會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省時又便利。但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還是要仔細核對資料是否正確,並誠實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轄區有位繼承人甲君申請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後,因急於分配遺產,在未取得清單資料前,就先以自行查得資料申報遺產稅。事後雖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但未與遺產稅申報資料相互核對,並於法定期限內補報短漏報之遺產而遭補稅裁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遺產稅申報資料有短漏,或已知被繼承人尚有其他金融遺產未列於參考清單內,皆應自行依法如實(補)申報;如已逾法定申報期限,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13129.html 114.04.13 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在前,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取得在後,於法定期限內核對並補報,可免受罰! 2025-04-14 202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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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政府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提升社會環境的文創內涵,對於營利事業捐款給文創產業,可享有1,000萬元或當年度所得額10%額度內的捐贈支出減稅優惠。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必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之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證明文件,逾期將不受理,就無法享受減稅優惠。 
    該局表示,文創法實施後,營利事業購買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或者捐贈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等支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之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或資料,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證明文件,才能適用文創法規定,捐贈總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或所得額10%之額度內,全額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之金額限制。 
    南部有一家甲公司捐贈某基金會辦理文創活動經費800萬元,於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甲公司全額列報捐贈費用,但因未能提示文化部核發之證明文件,無法依文創法規定全數列報費用,只能將該筆捐贈依照對一般機關團體之捐贈計算限額,剔除超限金額600萬元,遭國稅局補徵稅額102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1項規定加計利息。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符合文創法之捐贈支出,最遲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之一個月內,向文化部申請核發證明文件,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塡報,並檢附前開證明文件及支出相關憑證資料,以免影響抵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