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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列管農地部分持分出售,會全部被補稅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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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常不清楚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明細,且蒐集資料耗時費力,為避免不慎發生短漏報遺產情事,多會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省時又便利。但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還是要仔細核對資料是否正確,並誠實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轄區有位繼承人甲君申請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後,因急於分配遺產,在未取得清單資料前,就先以自行查得資料申報遺產稅。事後雖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但未與遺產稅申報資料相互核對,並於法定期限內補報短漏報之遺產而遭補稅裁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遺產稅申報資料有短漏,或已知被繼承人尚有其他金融遺產未列於參考清單內,皆應自行依法如實(補)申報;如已逾法定申報期限,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13129.html 114.04.13 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在前,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取得在後,於法定期限內核對並補報,可免受罰! 2025-04-14 202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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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張先生詢問在今年年初將名下農地贈與自己兒子、女兒各持分1/2,並主張農地農用扣除,經國稅局核定免徵贈與稅,並自受贈之日起列管5年。現在兒子因債務原因,決定出售其受贈的持分農地,請問,國稅局補徵贈與稅時,是就整筆受贈農地或僅就兒子受贈後移轉部分補徵?    
    該局說明,贈與人贈與單筆農地予子女2人共有時,案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贈與稅後,受贈人將其受贈的農地出售給第三人,而有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的情形時,只要受贈人已就出售部分分割或提示全部共有人簽章的分管契約,則國稅局得僅就其受贈持分的農地部分追繳贈與稅。以張先生詢問的案例而言,依上述規定說明,如果能提供該筆農地依法分割或經全部共有人簽章的分管契約,則可僅就兒子持分農地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部分追繳贈與稅。
    納稅義務人對受贈列管農地部分持分出售之相關稅務問題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以維自身權益。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胡股長 06-2298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