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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所得稅法」第37條、第89條規定,自102年1月1日起有關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之稅捐核課相關規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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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為增加商品買氣,營業人常透過隨貨附贈物品之促銷活動,提升消費者參與熱度並推動銷售,營業人購進該促銷贈品,係供業務上使用,其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隨銷售之貨物或勞務附贈物品,其購入該贈品之進項稅額,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故可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美容公司為促銷護膚品,購入面膜1,000片作為銷售護膚品的贈品,並取得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進項稅額500元之統一發票,因購入面膜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其取得的進項稅額500元,可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有取得上開促銷贈品之進項統一發票扣抵聯,應注意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但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10年為限。 https://www.zwcpa.com.tw/hot_519475.html 114.07.14 營業人採購促銷活動贈品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2025-07-15 202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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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11031  台財稅字第10100105170

1021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非屬本部69419日台財稅第33171號函所定「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