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售房屋、土地,於计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下称房地合一税)或房屋财产交易所得(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下称旧制财产交易所得),虽可减除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但不包含随屋附赠移转给买方的家电用品。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财产交易所得、同法第14条之4及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第13点规定,有关不动产交易可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系指个人於取得不动产后,在使用期间支付「能增加房屋价值或效能且非2年内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缮费」,且有相关证明文件者,才得以於计算所得时计入成本项下。惟不论是房地合一税或旧制财产交易所得,常见民众列报冰箱、洗衣机、电视、冷气、美术灯及抽油烟机等家电、厨房用品,因该等用品系独立於房屋主体之外,非属不能拆卸、搬迁之固定物,且亦与增加房屋价值或效能有别,自不得列报为成本。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3年6月交易移转105年9月取得之房地(适用税率20%),申报房地合一税课税所得新台币(下同)462万元,应纳税额92.4万元。该局查核时发现,甲君申报之可减除成本中,包含了随屋附赠给买方之家电用品金额20万元,因该等家电属可移动之动产,非属房地交易相关必要成本,经依法剔除后之课税所得482万元、应纳税额96.4万元、应补税额4万元。甲君不服申请复查,经该局审理后,仍维持原补税金额。国税局特别强调,倘若本案甲君交易之房地属旧制财产交易所得,於计算该笔房屋交易所得时,上述附赠之家电用品,同样会因为不符合「取得、改良及移转房屋所支付之必要费用」,遭国税局剔除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