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个人因受自家公司指派(俗称小编)制作影片分享公司产品讯息,系受雇提供劳务,依规定无须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进一步说明,财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订定发布「个人经常性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课徵营业税作业规范」,明确规范网红透过平台取得分润收入如何课徵营业税及办理税籍登记,免罚辅导期限到115年6月30日。个人网红如在我国境内设有实体固定营业场所、具备营业牌号、雇用人员协助处理销售事宜,或透过网路销售,其当月销售额达营业税起徵点〔114年起销售货物为新台币(下同)10万元,销售劳务为5万元〕,应依上开作业规范办理税籍登记课徵营业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为推广行销自家产品,指派乙员工於影音平台创设频道帐号,制作上传产品介绍影片并提供选购连结供观众浏览订购;嗣后乙员工取得平台广告分润收入200,000元,虽然该频道帐号由乙员工创立,惟其受雇甲公司并依该公司指示执行职务,并将分润收入缴回公司,则该广告分润收入属甲公司销售劳务取得代价,乙员工无须办理税籍登记,应由甲公司申报销售额并缴纳营业税。
随著网路经济蓬勃发展,个人藉由影音平台分享创作而增加收入的模式日益增加,相关税务责任亦随之产生。国税局提醒,个人网红或企业经营者,请尽速自行审视相关网路交易情形,若符合应办理税籍登记及缴纳营业税情事者,请把握前揭免罚辅导期限,主动办理税籍登记及补报补缴所漏税款,避免后续衍生补税及处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