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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1.13 营业人收取违约金或法定延迟利息,课税大不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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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随著电子商务及社群平台蓬勃发展,透过网路、直播平台或社群媒体从事海外商品代购、代订及团购等交易模式相当普遍。倘进口货物经由「集运」模式运送至国内固定营业场所管理并收取款项,已非单纯代办物流性质,而属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固定营业场所为营业人;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者为境内销售货物。消费者於网站或社群平台购买境外商品,该进口货物经集运入境至我国境内固定营业场所(如仓库、工作室、代收点),再经拆包、分装配送与消费者,并处理售后服务、退换货及收款等相关作业,属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由该固定营业场所负责人依法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境外L公司,透过FB直播销售加拿大商品,并将货物集运至中华民国境内S区及W区仓库等固定营业场所,经检视重新包装后,再移运配送与消费者,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因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未办理税籍登记,由甲君以自己名义与国内直播订单整合平台业者及统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业者签订契约,并负责租借货仓、理货(包含收货及出货)、收取货款及支付运费、FB广告费、进货款项等维运业务,属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实际行为人,经稽徵机关查获其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透过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3,948万余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97万余元,并依规定移送裁罚。     该局呼吁,凡协助国外购物网站於境内从事货物分装转送且收款者,请自行检视依规定是否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纳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补办税籍登记,并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购境外货物於境内「分装再转寄」,境内负责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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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取得之违约金,要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如果是因买受人迟延支付货款,基於双方约定或经诉讼、非讼程序,依民法第233条第1项规定收取之迟延利息,非属营业税的课税范围。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6条第1项规定,「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至於法定迟延利息,系债权人因债务人迟延支付金钱致生损害之赔偿。由於买卖双方约定交易价格时,无法预知买受人是否会迟延支付货款,因此该利息并非事前可计入货款对价的范围,故不属於营业税法第16条第1项所称的「销售额」,但如果有涉及租税规避情事者,仍应依个案情形依法办理。

该局举例,甲公司销售一台机器9,000万元与乙公司,乙公司因故延迟给付货款,依双方合约,乙公司须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及延迟利息1万元,则甲公司应开立销售机器9,000万元及违约金100万元之统一发票,至於延迟利息1万元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不须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呼吁,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取得之违约金收入,如有漏未开立统一发票之情形,在未经检举、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之前,尽速向所属国税局自动补报补缴税款并加计利息,可以适用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