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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3.19 农地赠与特定对象享免税,5年内出售将追缴赠与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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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及社会保险费比照健保费可全额列举扣除,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因应少子女化问题,该部配合行政院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减税」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即每位免税额由新台币(下同)10.1万元增加为15.15万元,预计受益人数237万人,减税利益约80亿元。 该部进一步说明,个人参与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制度之一环,且多具依法强制加保性质,与全民健康保险费性质类同,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不受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额度2.4万元之限制。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税额及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民众於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减轻育儿家庭租税负担。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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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农地要符合免税规定,除了受赠对象必须是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申报时要检附「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外,还必须注意受赠人自受赠之日起5年内,需将该土地继续供农业使用,若有移转情形,稽徵机关将对赠与人追缴赠与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5款规定,作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及其地上农作物,赠与民法第1138条所定继承人者,其土地及地上农作物价值之全数不计入赠与总额,受赠人自受赠之日起5年内,未将该土地继续作农业使用且未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恢复作农业使用,或虽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已恢复作农业使用而再有未作农业使用情事者,应追缴应纳税赋。此一规定奖励受赠人能将农地继续作农业使用,但为防止受赠人於核准免税后未作农业使用、废耕、移转,而失去租税奖励目的,所以对免税的农地有管制5年的规定,除了受赠人死亡、受赠土地被徵收或依法变更为非农业用地等情形外,一旦在管制期间内发现免税农地未由受赠人继续作农业使用,就会依法对赠与人追缴应纳赠与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2月将公告土地现值新台币(下同)2,244万元的农地赠与其女儿乙君,并检附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办理申报赠与税,经国税局审核符合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5款规定,核定该土地不计入赠与总额,免课徵赠与税。乙君113年6月间因有资金需求而出售移转该笔农地所有权,由於乙君已无法将该土地继续作农业使用,国税局依法应对赠与人甲君追缴赠与税200万元【(2,244万元-免税额244万元)×税率10%】。

    该局提醒,国税局会定期清查列管农地使用、移转情形,一旦查得於列管期间移转或移作其他用途,会通知当事人限期回复所有权登记并继续作农业使用,无法回复所有权并继续作农业使用,依法对赠与人追缴赠与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