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稅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九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 17 條條文:增列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萬五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 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 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