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稅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配偶回贈之不動產,如何計算奢侈稅持有期間 所有權人銷售原贈與配偶,嗣後配偶又回贈之不動產,於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之持有期間時,准將其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合併計算。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