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政府为加速汰换老旧大型车,防制空气污染,修正货物税条例第12条之6,符合一定条件的老旧大型车报废换购新大型车,可申请减徵退还货物税,最高每辆上限40万元。
该局说明,货物税条例修正第12条之6於108年6月15日生效,自106年8月18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报废第1期至第3期大客车、大货车、大客货两用车、代用大客车、大型特种车(包括曳引车),并购买上开车辆新车且完成新领牌照登记者,可申请适用新大型车减徵货物税。由产制厂商或进口人於大型车报废、换新日期在后者之次日起算6个月内,向所在地国税局或进口地海关提出,经审查核准后,退税款以直拨退税或邮寄退税支票方式直接拨付新车实际购买人(即出资购买新大型车之车辆实际所有人)。
该局特别提醒,上开拨付给新车实际购买人之退税款属於政府补助性质,营利事业领取该补助款,依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应并入取得年度收入核计营利事业所得额,其必要成本及费用得核实认列。
该局说明,货物税条例修正第12条之6於108年6月15日生效,自106年8月18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报废第1期至第3期大客车、大货车、大客货两用车、代用大客车、大型特种车(包括曳引车),并购买上开车辆新车且完成新领牌照登记者,可申请适用新大型车减徵货物税。由产制厂商或进口人於大型车报废、换新日期在后者之次日起算6个月内,向所在地国税局或进口地海关提出,经审查核准后,退税款以直拨退税或邮寄退税支票方式直接拨付新车实际购买人(即出资购买新大型车之车辆实际所有人)。
该局特别提醒,上开拨付给新车实际购买人之退税款属於政府补助性质,营利事业领取该补助款,依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应并入取得年度收入核计营利事业所得额,其必要成本及费用得核实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