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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16 醫療診所銷售營養品等,應課徵營業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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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總統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修正重點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及社會保險費比照健保費可全額列舉扣除,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說明,因應少子女化問題,該部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減稅」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即每位免稅額由新臺幣(下同)10.1萬元增加為15.15萬元,預計受益人數237萬人,減稅利益約80億元。 該部進一步說明,個人參與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社會保險,為社會安全制度之一環,且多具依法強制加保性質,與全民健康保險費性質類同,本次修正明定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不受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額度2.4萬元之限制。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稅額及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規定,民眾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減輕育兒家庭租稅負擔。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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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查獲以減重及養生為主要醫療項目之診所兼營銷售營養品,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780萬餘元,逃漏營業稅額39萬餘元,經該局依法補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說明,醫院、診所提供之醫療勞務免徵營業稅,但其銷售周邊相關產品之收入屬銷售貨物行為,例如皮膚科診所兼售保養品、減重診所兼售營養品,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開立統一發票。民眾至診所看診,除支付診費外,另購買非醫療範圍之商品,皆非屬醫師執行業務之範疇,診所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診所如有兼營銷售貨物而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應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補辦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尚遭處罰鍰。倘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