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404684260號
一、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自10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新臺幣(下同)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7,000元者,應就其超過部分依本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釋規定,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 本部95年12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504545630號令,自105年1月1日廢止。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404684260號
一、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自10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新臺幣(下同)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7,000元者,應就其超過部分依本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釋規定,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 本部95年12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504545630號令,自105年1月1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