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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纳税义务人交易因继承取得之房屋、土地,适用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规定之原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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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及社会保险费比照健保费可全额列举扣除,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因应少子女化问题,该部配合行政院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减税」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即每位免税额由新台币(下同)10.1万元增加为15.15万元,预计受益人数237万人,减税利益约80亿元。 该部进一步说明,个人参与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制度之一环,且多具依法强制加保性质,与全民健康保险费性质类同,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不受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额度2.4万元之限制。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税额及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民众於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减轻育儿家庭租税负担。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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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4年8月19日  台财税字第10404620870号

一、 纳税义务人105年1月1日以后交易因继承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属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1项各款适用范围,应依同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规定计算房屋部分之财产交易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总额,於同法第71条规定期限内办理结算申报:

(一) 交易之房屋、土地系纳税义务人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至104年12月31日间继承取得,且纳税义务人及被继承人持有期间合计在2年以内。

(二) 交易之房屋、土地系被继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纳税义务人於105年1月1日以后继承取得。

二、 前点交易之房屋、土地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5第1项第1款规定之自住房屋、土地者,纳税义务人得选择依同法第14条之4规定计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并依同法第14条之5规定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申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缴纳所得税。

三、 纳税义务人未依前点规定期间内申报,但於房屋、土地交易日之次年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前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4规定计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并自动补报及补缴税款,稽徵机关应予受理,惟应认属逾期申报案件,依同法第108条之2第1项有关未依限申报规定处罚;该补缴之税款,得适用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依所得税法第108条之2第2项规定处罚及加徵滞纳金。惟应依各年度1月1日邮政储金1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徵收。

四、 纳税义务人已依第二点规定选择按所得税法第14条之4及第14条之5规定计算及申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於房屋、土地交易日之次年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前,得向稽徵机关申请注销申报,并依同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规定计算房屋部分之财产交易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总额,於同法第71条规定期限内办理结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