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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5条第1项第12款规定「确属非短期投机」之案件类型,自104年1月9日生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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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13年4月3日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区出现灾情,营利事业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资产等若因此受到损害,应於灾害损失发生后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后,得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中区国税局特别说明相关规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外,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 (二)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以下者。 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属火灾损失者免附)。 (二)灾害现场及毁弃物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三)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四)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一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 营利事业如有遭受地震等灾害损失,应立即拍照存证,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所辖稽徵机关办理。该局并提醒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快速又省时。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营利事业遭受地震影响,如何申请灾害损失报备。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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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属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十二款规定「确属非短期投机」,免徵特种货物及劳务税,并自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一月九日生效:

一、 所有权人销售自二亲等以内亲属受赠取得之不动产,且该赠与人赠与前持有该不动产之期间逾二年者。

二、继承人销售因继承区段徵收领回抵价地之请求权而取得之不动产。

三、继承人销售其以继承之遗产交换取得同一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之不动产。

四、依遗嘱以遗产中之不动产成立之公益信托,受托人本於信托意旨销售该信托财产。

五、夫妻销售婚前各自取得且符合同条项第一款规定之不动产。

六、 所有权人销售持有逾二年或符合同条项第一款规定之房地,其并同销售因车位交换而取得同一社区或大楼之停车位。

七、 所有权人销售因借名登记经出名人返还之不动产,所有权人及出名人持有该不动产期间合计逾二年者。

八、所有权人销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筑房屋部分之土地与房屋所有人。

九、 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伤害取自加害人赔偿之不动产,所有权人为筹措医药费而销售该不动产。

十、所有权人销售其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取得之土地。

十一、依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设立之组织销售受赠取得之不动产。

中华民国10425   台财税字第10404514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