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税务讯息
2
税务讯息
3
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5条第1项第12款规定「确属非短期投机」之案件类型,自104年1月9日生效4
https://www.zwcpa.com.tw/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10-01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属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十二款规定「确属非短期投机」,免徵特种货物及劳务税,并自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一月九日生效:

一、 所有权人销售自二亲等以内亲属受赠取得之不动产,且该赠与人赠与前持有该不动产之期间逾二年者。

二、继承人销售因继承区段徵收领回抵价地之请求权而取得之不动产。

三、继承人销售其以继承之遗产交换取得同一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之不动产。

四、依遗嘱以遗产中之不动产成立之公益信托,受托人本於信托意旨销售该信托财产。

五、夫妻销售婚前各自取得且符合同条项第一款规定之不动产。

六、 所有权人销售持有逾二年或符合同条项第一款规定之房地,其并同销售因车位交换而取得同一社区或大楼之停车位。

七、 所有权人销售因借名登记经出名人返还之不动产,所有权人及出名人持有该不动产期间合计逾二年者。

八、所有权人销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筑房屋部分之土地与房屋所有人。

九、 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伤害取自加害人赔偿之不动产,所有权人为筹措医药费而销售该不动产。

十、所有权人销售其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取得之土地。

十一、依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设立之组织销售受赠取得之不动产。

中华民国10425   台财税字第10404514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