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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5条第1项第12款规定「确属非短期投机」之案件类型,自104年1月9日生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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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著电子商务及社群平台蓬勃发展,透过网路、直播平台或社群媒体从事海外商品代购、代订及团购等交易模式相当普遍。倘进口货物经由「集运」模式运送至国内固定营业场所管理并收取款项,已非单纯代办物流性质,而属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固定营业场所为营业人;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者为境内销售货物。消费者於网站或社群平台购买境外商品,该进口货物经集运入境至我国境内固定营业场所(如仓库、工作室、代收点),再经拆包、分装配送与消费者,并处理售后服务、退换货及收款等相关作业,属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由该固定营业场所负责人依法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境外L公司,透过FB直播销售加拿大商品,并将货物集运至中华民国境内S区及W区仓库等固定营业场所,经检视重新包装后,再移运配送与消费者,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因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未办理税籍登记,由甲君以自己名义与国内直播订单整合平台业者及统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业者签订契约,并负责租借货仓、理货(包含收货及出货)、收取货款及支付运费、FB广告费、进货款项等维运业务,属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实际行为人,经稽徵机关查获其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透过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3,948万余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97万余元,并依规定移送裁罚。     该局呼吁,凡协助国外购物网站於境内从事货物分装转送且收款者,请自行检视依规定是否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纳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补办税籍登记,并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购境外货物於境内「分装再转寄」,境内负责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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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属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十二款规定「确属非短期投机」,免徵特种货物及劳务税,并自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一月九日生效:

一、 所有权人销售自二亲等以内亲属受赠取得之不动产,且该赠与人赠与前持有该不动产之期间逾二年者。

二、继承人销售因继承区段徵收领回抵价地之请求权而取得之不动产。

三、继承人销售其以继承之遗产交换取得同一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之不动产。

四、依遗嘱以遗产中之不动产成立之公益信托,受托人本於信托意旨销售该信托财产。

五、夫妻销售婚前各自取得且符合同条项第一款规定之不动产。

六、 所有权人销售持有逾二年或符合同条项第一款规定之房地,其并同销售因车位交换而取得同一社区或大楼之停车位。

七、 所有权人销售因借名登记经出名人返还之不动产,所有权人及出名人持有该不动产期间合计逾二年者。

八、所有权人销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筑房屋部分之土地与房屋所有人。

九、 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伤害取自加害人赔偿之不动产,所有权人为筹措医药费而销售该不动产。

十、所有权人销售其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取得之土地。

十一、依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设立之组织销售受赠取得之不动产。

中华民国10425   台财税字第10404514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