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稅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國內營業人出售註冊登記於國外之專利權及商標權予國內另一營業人取得之收入應課徵營業稅 國內營業人出售註冊登記於國外之專利權及商標權予國內另一營業人,該勞務係在我國境內提供及使用,核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取得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且非屬外銷有關之勞務,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台財稅字第10304022020號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