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政府致力推動繳款書條碼化,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鹽埕稽徵所特提供自行印製繳款書步驟供民眾參考。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加速並簡化稅款銷帳工作,節省稽徵機關人工銷號登打成本與時間,並縮短稅款入庫時程,各類繳款書自9971起實施條碼化,該局鹽埕稽徵所特於網站(http//www.ntak.gov.tw/e03 便民服務項下提供自行印製繳款書之操作步驟,納稅人可參考該操作步驟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條碼化繳款書或下載「國稅條碼化繳款書列印軟體」(單機版僅提供營業稅401403404及扣繳稅額繳款書列印)自行列印繳款書,因該列印之繳款書已條碼化,納稅人持該繳款書繳稅時,只要經掃描讀取繳款書上條碼資料即完成繳稅程序,而無須再浪費等待時間。
鑒於以往人工填寫繳款書繳交稅款時,國稅局必須經過繁瑣的作業流程方告完成銷號手續,不但耗費大量人力、物力更徒增稽徵成本;惟繳款書條碼化後,各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只要配合相關電腦作業,即可完成稅款銷號作業。且應納稅額新臺幣20,000元以下案件可直接到超商繳納並採免手續費方式辦理。緣國內超商密度高且提供24小時不打烊服務,亦提供納稅人更便捷的繳稅方式。

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應注意事項

依財政部99723台財稅字第09904092170號令規定,配合99615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5條及第126條之規定,營利事業按其98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99年度暫繳稅額時,應以其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課稅所得額,按99年度施行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及起徵額所計算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

 

依新修定的稅率17%及起徵額12萬元計算暫繳稅額者。
(一)98年度課稅所得額在120,000元以下,無暫繳稅款,免辦理暫繳申報及免繳納暫繳稅款。
(二)98年度如課稅所得額介於120,001元至181,818元之間,則暫繳稅額為(98年課稅所得額-120,000×1/2×1/2
(三)又如課稅所得額在181,819元以上,則暫繳稅額為(98年課稅所得額)×17%×1/2

一、申報期間: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期間自9991起至同年930止,但採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申報期間比照曆年制推算,例如採7月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應於每年31331止辦理暫繳申報。

二、申報單位:營利事業若符合下列規定者,可免辦理暫繳申報:

(一)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辦理申報。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三)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四)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五)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應納稅額者。

(六)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或無營業額者。

(七)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八)營利事業以98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按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所計算之稅額之二分之一為99年度應納暫繳稅額,該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九)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7條及第68條規定之營利事業。

三、申報方式:

(一)人工申報:營利事業於申報期限內備齊所有文件資料,可至該局任一轄區分局、稽徵所辦理暫繳申報。

(二)網路申報: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 //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將申報資料建檔,並於申報期限內上傳申報。除暫繳稅額申報書及繳款書外之相關附件資料,請於107日前送交所轄分局、稽徵所。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股票股利之證券交易損益計算相關規定

財政部2010.08.06台財稅字第09900179790

一、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票股利,嗣後出售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得以其面額依同法第44條及第48條規定計算成本;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時,亦同。

二、本部98527台財稅字第09800041000號令,自即日起廢止。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 新規定100年上路

    自10011日起,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使用之收銀機,應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統計及列表性能,並應保存每部收銀機銷售金額日報表及月報表至少5年。
    南區國稅局表示,修正前「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僅規定收銀機需具有合計、日計及月計等統計性能,作為公司行號編製記帳憑證與會計帳簿及填列統一發票明細表(按日彙填)之依據。為貼近現行實務作業,財政部日前特修正「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4條及第8條,除增列收銀機列表性能外,並規定每部收銀機日報表及月報表應於各該期營業稅報繳後,至少保存5年。
    該局特別籲請業者,請先自行檢視目前使用之收銀機功能是否完備以免屆時有無法正確操作收銀機或機器故障致未能列印上開報表等情事,並要記得每部收銀機日報表及月報表應在各該期營業稅報繳後,至少保存5年。

綜合所得稅列報大額捐贈扣除,應提示相關資金流程供核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捐贈某寺廟之捐贈扣除額40萬元,經國稅局以該寺廟提供之97年度帳簿記載該筆金額之捐款人係由A公司改為甲君,且甲君無法提供相關資金流程供核,難認其有捐贈之事實,乃否准認列。
    甲君不服,主張該筆捐款原由A公司捐贈,因該公司營運虧損,不宜作大額捐贈,其身為該公司之總經理,乃認捐該筆款項,並請廟方將感謝狀改開給甲君。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說明:為善不欲人知者,所在多有,但假捐款之名,行逃稅之實者,也不在少數。國稅局為遏止虛列捐贈扣除額案件,以維護租稅公平,對於大額或異常捐贈案件,均加強查核,若受贈單位無法提示確有收取捐款之帳證資料,或捐款人未能舉證捐款資金流程等相關資料,以證明確實有捐款事實,國稅局將予以剔除。

營業人於國內提供國內學生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

公司於國內提供國內學生至澳洲遊學服務,取得澳洲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是否能夠適用零稅率?

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物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左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7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營業人於國內提供國內學生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為財政部99419台財稅字第09900098590號函所明釋。

自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適用新稅率17%

99518新修正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規定,營所稅起徵額調高為12萬元、稅率降低為17%,自99年度施行(1005月申報99年度營所稅)。調降營所稅稅率為單一稅率17%,以提升我國租稅環境國際競爭力,並且考量課稅所得額超過起徵額時,將產生稅負遽增之情形,調高起徵額12萬元並維持現行但書規定。是以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者免稅,超過12萬元者全額按17%稅率課稅,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速算公式:課稅所得額在181,818元以上者,應納稅額=課稅所得額×17%;課稅所得額在181,818元以下者,應納稅額=(課稅所得額-12萬元)÷2】。

舉例說明,某公司採暦年制,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於1005月結算申報,全年課稅所得額若為20萬元,應納稅額為34,000元【200,000元×17%=34,000元,(200,000元-120,000元)÷240,000 ,取金額小者34,000元】。

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銷貨折讓處理

有關公司支付大賣場的獎勵金可否列為佣金支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0條規定,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

營利事業支付超商、大賣場廣告贊助費、上架費、運費補助費等,其屬銷貨折讓性質而營業成本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案件,應將列於廣告費或其他費用項內之廣告贊助費、上架費,依銷貨折讓性質轉列營業收入項下減除後,再行核計成本。
大賣場與營利事業間收付獎勵金部分,係屬銷貨折讓性質,營利事業常誤將支付該筆獎勵金的進項憑證列為佣金支出或其他費用項下,實際應轉正為銷貨折讓性質。以免不符規定遭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營業人無償取得固定資產,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亦不得申請退稅

營業人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但如以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依同法第3條及33條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除應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外,且不得由自己或他人持該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或申請退還已納之營業稅。否則,經國稅局查獲,除追繳稅款外,將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甲公司與乙公司為關係企業,甲公司因債信不良,恐債權人催討債務,乃與乙公司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將名下建築物過戶登記予乙公司,並開立發票交給乙公司,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前開發票外加之5﹪營業稅。國稅局以乙公司並未支付價金,是無償取得該建築物,乃否准退稅;另以乙公司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除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2倍罰鍰。乙公司不服,主張該公司是以增資款給付該系爭不動產價金,且甲公司已申報繳納營業稅等由,提起行政救濟,終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乙公司主張以增資款給付價金,但經查該筆款項回流至提供資金的訴外人丙君個人帳戶,且乙公司無法提供其他股東往來明細、發生原因及相關證明文件,以證實其有支付系爭款項之事實。因此國稅局以甲、乙兩家公司間系爭不動產之移轉並非有償買賣,而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給自己,卻開立統一發票予乙公司充作進項憑證及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乙公司並無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有溢付營業稅之情事,乃否准退稅,並對乙公司虛報進項稅額之行為補稅及處罰,均於法有據,因此判決乙公司敗訴。

合法登記之民宿享有租稅優惠

民宿課稅之相關規定,特說明如下:

 

一、依財政部901227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民宿稅捐之核課,前經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小組第34次會議決議:「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數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依住宅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至如經營規模未符合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依現行稅法辦理。」 

二、復依財政部961018台財稅字第09600434600號函,鄉村住宅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尚無財政部901227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依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適用。因此合法民宿須先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作民宿使用,並符合上述說明客房數5間以下等3個條件經營始能享有租稅優惠。

戶籍遷出對稅捐優惠的影響

戶籍遷移會影響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等稅捐優惠。
在地價稅減免優惠方面,若您已享有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當您或您的配偶、直系親屬戶籍遷移,致無人在該地設立戶籍登記時,除喪失該項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權益,且在戶籍遷出後30日內未向地方稅務局(稅捐處)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最高處以短匿稅額3倍罰鍰。在土地增值稅方面,若您曾申辦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在5年內將戶籍遷出致不符自用住宅要件時,會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額。

不肖記帳業者透過偽造申報書表或稅單之方式,從中侵占稅款。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陸續發現數家營利事業連年申報虧損,與當年度該行業普遍賺錢情況不符,經請業者說明連年申報虧損的原因,業者表示9697年申報賺錢且已將應繳之稅款5萬餘元交予委任之記帳業者,並非連續多年不繳稅,另提示已向公庫繳納稅款的繳款書影本證明,本局認為有異常,有進一步查證必要。
本局爰查證該等稅款是否已入國庫,查證結果國庫並未收到該公司繳納之稅款。再轉向業者提示繳款書影本所載之銀行查證是否收到該筆稅款,渠等銀行皆回復未收到,本局始發覺事態嚴重。
另亦有業者從89年至96年實際支付稅款給記帳業者11,974,590元,請其代為繳納,惟真正解繳到國庫僅5,688,675元,共短少6,285,915元。後因業者發現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告發,該記帳業者警覺事態嚴重,乃於981221日起陸續向國稅局更正申報並繳納原私吞的稅款。因本案尚涉有侵占營業稅問題,全案已移送調查局調查中。
經深入瞭解,發現發生這些狀況的業者都有一個共同特性,就是委請之記帳業者已合作多年,不疑有他,從不曾向其索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及繳款書回執,或僅取得影本,以致給不肖記帳人員有機會透過偽造申報書表或稅單之方式,從中侵占稅款。
國稅局呼籲各營利事業負責人,即使生意再忙,也要記得向代為申報各項稅目稅款之員工或記帳業者要回蓋有稅捐稽徵機關收件章之申報書正本及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收款印戳之繳款書回執聯正本,並且核對與您交付之金額是否相符。
國稅局同時籲請記帳業者不要心存僥倖,以為忙碌的大老闆永遠不會察覺偽造舞弊等不法情事,偽造文書乃公訴罪,不可不慎!【#221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王介萍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96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將發票對調使用仍應受罰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登記有關事項,由財政部定之。」及第3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設於中華民國境內各地區者,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故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故其分支機構可視為獨立之營業主體。是以,總機構及其他分支機構如涉及違章情事,應以實際發生違章行為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為違章主體。依此意旨,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所稱「他人」之範圍應包括總公司、直屬門市部及設置於其他縣市等分公司。
如屬總分支機構之營業人,不論係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或向代售發票處所購買統一發票,都應將「營業人總、分支機構配用自行印製之收銀機統一發票起迄號碼明細表」或「統一發票購買明細表」與統一發票之起訖號碼,再三核對清楚後再使用,以避免發生誤用他人之發票,而遭受處罰。

夫妻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有無例外之規定?

一、夫妻無論是否分居、分戶設籍、採聯合財產或分別財產制,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原則上應該合併申報。

二、夫妻分居而無法取得配偶所得資料者,仍應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於“□夫妻分居者”欄打ˇ,以免造成漏報違章送罰。此類案件之夫妻各自辦理結算申報納稅後,可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分別核發稅單,稽徵機關即按歸戶合併後所得計算全部應納稅額,再按個人應納稅額占夫及妻應納稅額合計數比率計算各自應分攤之應納稅額後,減除其已扣繳稅款、可扣抵稅額後,分別發單補徵。

三、夫妻得分開申報之例外情況如下:

〈一〉所得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者,可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以98年度所得稅為例,在98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者,可以選擇採合併申報或分開申報。

〈二〉夫或妻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可由子女申報扶養,此時夫妻可以一方單獨申報,另一方列報為他戶受扶養親屬,或夫妻雙方列為不同申報戶的受扶養親屬。

〈三〉父母申報扶養仍在校就學但已婚之子女,則該受扶養子女之配偶有所得時,可以單獨申報。

獨資、合夥的營利事業申報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在今年(99年)5月份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故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須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如當期有各類所得之扣繳稅款,可以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按出資比例,在辦理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從應納稅額中減除。

要先查調98年度個人所得收入資料,需檢附那些證件。

若要查調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7911以後出生)98年度所得收入資料,只要須帶自己新式身分證正本(驗證後發還)及印章。若受託查調其他成年人,如父母、年滿20歲以上子女及兄弟姐妹之98年度所得資料,須填寫授權書,並須帶自己及授權人(或是委託人)新式身分證正本(驗證後發還)及印章,若不方便須帶授權人新式身分證正本,則可以用新式身分證影本代替(影本併授權書存檔)。

若持健保卡、駕照或戶口名簿(戶籍謄本)要查調所得資料,皆因與規定不符,無法查調。

繼承自宅用地於期限過後始補辦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符要件准予受理

繼承原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申請期限過後始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當事人可以未接獲稽徵機關輔導函為由,補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之手續,如經查明符合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

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之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處罰上限

98527修正公布前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或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分別視其有無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按其所漏稅額或就其短漏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2倍或3倍以下之罰鍰。考量前述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之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並未短漏當年度所得稅額,其對國庫稅收之影響,係視該等營利事業以後年度是否依第39條規定申報扣除該年度虧損而定,如依前述規定處罰,又無合理最高金額之限制,恐有處罰過重之虞,爰於98527修正增訂屬於前開短漏報之情形,其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百元之規定,尚非所有短漏報所得案件均有其適用。

  次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之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故營利事業於98528以前有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情形且尚未裁罰確定之案件者,均得適用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之規定。
  依據前述規定,工商時報99223A16版報載:「93年以後營所稅補稅,最高罰9萬」僅適用於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且尚未裁罰確定之案件。至於不符上揭情形之營利事業,如發生短報或漏報所得額之情形,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處罰,並無最高金額之限制。

企業廣告費並非全屬當期費用

在一個資訊爆炸的時代裡,企業為了傳遞訊息與消費者,刺激消費慾望,往往會投入鉅額的廣告費用,然廣告費支出究應屬當期費用,或應按經濟效益分年轉銷,往往困擾著企業。
  基於會計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若廣告費用之經濟效益僅及於當年度,則該支出應列為當期費用,反之,廣告費用經濟效益長達數年者,則須先以遞延費用列帳,並於經濟效益期間內,配合收入之實現分年轉為費用。

  國稅局於查核某企業96年度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轄內某化妝品製造公司,為推廣新開發之美白化妝品,除邀請影視紅星代言外,亦推出一系列電視、平面廣告,使得當年度廣告費遽增;因該廣告之經濟效益及於多年度,且96年度該項新產品亦尚未產生相對收入,致使96年度營業利潤遽降,依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該公司同意將本期列報有關新產品推廣之廣告費,按廣告經濟效益期間,分3年攤銷。

  提醒企業注意,若將具未來經濟效益之支出全數列為當期費用,雖可降低當期課稅所得額,減少稅賦,但卻扭曲財務報表的真實性,並造成未來稅捐負擔之增加,且違反量能課稅之租稅基本精神。

98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依據: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及第5條之11項。
公告事項:

一、9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82,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23,000元。

二、9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
 
三、9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000元為限。


四、9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

五、98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410,000元以下者,課徵6%

(
)超過410,000元至1,090,000元者,課徵24,600元,加超過410,000元以上部分之13%

(
)超過1,090,000元至2,180,000元者,課徵113,000元,加超過1,090,000元以上部分之21%

(
)超過2,180,000元至4,090,000元者,課徵341,900元,加超過2,180,000元以上部分之30%

(
)超過4,090,000元者,課徵914,900元,加超過4,090,000元以上部分之40%

99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對於「退職所得」之定義為,「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 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等所得。但個人領取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儲金之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同時同法條第4項規定退職所得「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財政部依法於981125以台財稅字第09804567530號令公告99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其規定如下: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99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次領取總額在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超過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超過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99年度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33,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99年1月1日起,除信用卡繳稅外,繳納國稅免手續費

為加強便民服務,財政部繼推廣民眾赴超商繳稅之多元化繳稅管道後,再祭出大利多,自9911起,納稅人繳納國稅,除採信用卡繳稅外,其餘繳稅方式,均由政府編列經費負擔手續費,民眾免付手續費。

國稅局表示,民眾繳納國稅管道主要有6種:親赴銀行臨櫃以現金或支票繳稅、自動櫃員機繳稅、以繳稅取款委託書及約定轉帳繳稅、晶片金融卡繳稅、至便利超商繳稅及以信用卡繳稅等方式。納稅人繳納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採晶片金融卡或至便利超商繳稅,981231日前須自行負擔手續費10元或6元,9911起則免付手續費。

但民眾逾繳納期限繳納稅款,僅能採親赴銀行臨櫃繳稅,不適用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及便利商店等繳稅方式。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義,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轄屬分局、稽徵所為你服務。

個人海外所得基本稅額,即將於99年1月1日起實施

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自9911起取自香港、澳門或歐美等全球海外地區之所得,全戶全年合計數達新臺幣100萬元,須併入基本所得額,故民國100年申報99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係依所得稅法規定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4項特定免稅所得額及扣除額之合計數:

1. 海外所得:個人於海外從事證券投資、土地交易、租賃所得、執行業務所得等,舉凡未曾向中華民國繳納稅款之海外所得,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達100萬元(含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

2. 保險給付:9511以後訂立之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3,000萬元者,扣除3,000萬元以後之餘額全數計入。

3. 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4. 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之捐贈」。

依照上述所計算出來的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因可扣除600萬元之扣除額,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應先扣除600萬元後,再就其餘額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算出基本稅額後,需再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當一般所得稅額高於基本稅額時,即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無須繳納基本稅額;當基本稅額超過一般所得稅額時,除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納外,並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再減除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繳納,亦即另須繳納之基本稅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至一般所得稅額係指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減除投資抵減稅額之餘額。又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基本稅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海外所得÷(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

列報盤損率1%以下之商品盤損須符合特定要件

    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依商品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變質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得予認定。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商品盤損只有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才能適用,營利事業如屬會計制度健全,且其商品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變質或滅失情事,在無法提出證明文件之下,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則可列報。
    某家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列報鉅額商品盤損,經該公司說明係商品出售時計數錯誤,致期末盤點與帳載數量不符,造成滅失事實。經國稅局調查該公司列報商品盤損率雖未達1%,惟盤損之商品為衣服、配件等,依商品之性質不可能發生自然損耗、變質、或滅失情事,與前揭規定商品盤損之列報要件不符,致被剔除補稅。

繳納國民年金之支出及因國民年金取得之收入應如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一、國民年金法自97101施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之直系親屬依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之保險費,得列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保險費列舉扣除。每人每年扣除國民年金保險、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總額,以不超過24千元為限。

二、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係屬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至領取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係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營利事業於98年8月1日引進外籍勞工,應如何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依據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111231)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未滿183天者而言。是以,該公司81引進之外籍勞工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應依給付時之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辦理扣繳,亦即扣繳義務人支付外籍勞工之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新臺幣25,920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繳6%稅款;如超過新臺幣25,920元者,按給付額扣繳20%稅款,且應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轄國稅局申報核驗。若未依照上述規定期限內填報者,稽徵機關除限期責令公司補報外,還會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

上開所得,公司每次給付時均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無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之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仟元者,免予扣繳之適用。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9881引進2名外籍員工,97給付A君及B8月份之應稅薪資所得分別為20,000元、40,000元,則甲公司於給付時,應代扣扣繳稅款別為1,200元、8,000元,同時應於916日前繳清代扣稅款,並向扣繳單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機關團體銷售貨物、勞務,列入選查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稅法另有免稅規定外,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另同法第2條及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
一般來說,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卻未申報繳納的狀況,多是誤認其本身並非營利事業,無須繳納營業稅,國稅局就曾查獲某財團法人提供勞務取得委辦及服務收入,卻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及漏報繳營業稅的案件,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2 百餘萬元外,並處36百餘萬元罰鍰。
因目前國稅局已針對機關、團體銷售貨物、勞務有無依規定報繳營業稅的案件進行挑檔作業,並將列為下年度營業稅選查對象,在此特別呼籲各機關、團體、組織應自行檢視收入資料,如發現有違反上述稅法規定情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所轄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即可免予處罰;否則若經查獲,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等相關規定補稅處罰。

核定之92年度以後虧損尚未扣除完畢得適用修正後10年扣除之規定

依新修正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依98年2月11日台財稅第09804513590號函釋,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公司,經稽徵機關核定之92年度以後(含92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者,得適用原為5年修正後為10年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若違章情節重大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成本費用等課稅資料,應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切勿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以免因小失大。

取得遷讓補償費,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個人遷讓「非自有」房屋、土地所取得之補償費收入,應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其餘額按其他所得類別,於所得發生年度依法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另按財政部7456日台財稅第15543號函釋:「個人遷讓非自有房屋、土地所取得之補償費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目前為第10類)規定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若無法提出成本費用憑證以供查核者,應以補償費收入之50﹪為所得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現役軍人得否列報為扶養親屬

現役軍人得否列報為扶養親屬,可依下列3種情況說明:

(一)現役軍人若未滿20歲或滿60歲,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扶養親屬免稅額規定者,可由納稅義務人列報為扶養親屬。
(二)現役軍人雖滿20歲,如仍就讀軍事學校,符合前項扶養親屬規定者,亦可由納稅義務人列報為扶養親屬。
(三)現役軍人如已結婚,可與其配偶合併申報,列報本人及配偶免稅額。
所以,依前開規定,林先生家中已滿20歲之現役軍人,如符合上述第二種情形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得列報為扶養親屬。

身心障礙手冊記載之地址如與戶籍地址不符者,使用之車輛仍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依財政部981013台財稅字第09804747720號函釋,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交通工具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案件,不論每人一輛或每戶一輛,其身心障礙手冊記載之地址,如與戶籍地址不符者,仍得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可申請一人一輛或一戶一輛車輛免稅,其申請管理規定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有汽車駕駛執照,其本人所有之車輛可辦理一人一輛免稅,應備證件為:身心障礙手冊、身分證、印章、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

二、身心障礙者無汽車駕駛執照,可申請每戶一輛免稅,應備證件為:身心障礙手冊、行車執照、車主印章、駕駛執照及戶口名簿。

   使用牌照稅係以日計算,民眾只要證件備齊,自申請當日即可開始免稅。申請人應檢查身心障礙後續鑑定日、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是否在有效期間內,車籍與戶籍地址須一致,而身心障礙手冊記載之地址可不一致。但申請每戶一輛者,車主與身心障礙者必須為設籍同一地址之親屬,任何一方遷離戶口,將自遷出日起恢復課稅。

納稅義務人於政府機關主動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免除逃漏稅之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林姓納稅義務人,93年度以20,000元購買某公益基金會面額200,000元之捐贈收據,並以該收據列報93年度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60,000元,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60,000元。

林君就罰鍰部分不服,主張其已自行申請剔除該筆捐贈,並於96214日自動補報並繳清應補稅款,應予免罰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並確定在案。

財政部訴願決定略以,按「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左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2.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為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1項第2款所明定。雖林君稱其於96214日自動補報並繳清稅款,應予免罰,惟查本件調查基準日為9597日,林君遲至96214日始繳清稅款,尚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之適用,該局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60,000元,並無不合,乃予駁回。

該局進一步呼籲,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誠實申報納稅,如有不實申報捐贈扣除額者,請儘速主動向稽徵機關申請剔除,以免受罰。

 

 

自有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仍應核課租賃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以,個人把房屋借給「他人」作營業使用,或借給醫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使用,雖然是無償借用,仍然要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所得稅。上面所提到的「他人」,是指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而言;「當地一般租金」,則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訂定,送財政部備查。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也相當普遍,那就是公司股東把自己所有之房屋供公司使用,雖然沒有收取租金或押金,但是仍然要按照上述規定計算租賃收入;如經約定由公司負擔該房屋之稅捐者,視同租金,惟此類約定由借用人代付之費用,既未給付與出借人,可免予扣繳稅款,但應申報扣免繳憑單,由出借人併計租賃收入申報所得稅。又公司借用上述房屋期間,因借用人使用而代付之水電費、電費、電話費及因借用人使用而發生之修繕費,如非變相對出借人為補償者,得按其支出科目列支,並免視為出借人之租金收入。

收到賠償款、違約金要不要開發票?

收到賠償款、違約金要不要開發票?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間因交易往來而取得賠償款、違約金等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常造成營業人之困擾,為此該局提供判斷原則供營業人參考。

該局指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款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如果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違約金等收入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就不是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出租房屋予B公司,因B公司遲延支付租金,A 公司向B公司加收之違約金,係A公司銷售勞務(出租房屋)在價格外加收之費用,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惟如A公司提前解約,並支付B公司違約金,則該違約金非屬B公司銷售勞務收取之代價,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免徵營業稅。B公司可書立普通收據並貼用印花稅票(銀錢收據)交付A公司。

該局強調,營業人之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獲得為依據,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民宿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98年地價稅111開徵。有關民宿業者詢問,提供經營民宿使用之土地,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因此,住宅提供經營民宿部分,已非屬自用住宅用地範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未提供經營民宿部分,如能明確區分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仍可申請按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中華民國9893台財稅字第09804900430

訂定「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一、 為使徵納雙方對於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有認定依據可資遵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 本法第八條第一款所稱「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指依公司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登記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但不包括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之盈餘匯回。

   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其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募集與發行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並在中華民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買賣者,該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三、 本法第八條第二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指依合作社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登記之合作社所分配之盈餘,或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或應分配之盈餘。

四、 本法第八條第三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於個人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於營利事業指依下列情形之一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

() 提供勞務之行為,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內進行且完成者。

() 提供勞務之行為,需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進行始可完成者。

() 提供勞務之行為,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惟須經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者。

   前項所稱須經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協助始可完成,指需提供設備、人力、專門知識或技術等資源。但不包含勞務買受人應配合提供勞務所需之基本背景相關資訊及應行通知或確認之聯繫事項。

   提供勞務之行為,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及完成,且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國營利事業所取得之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

()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營業代理人,但未代理該項業務。

()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但未參與及協助該項業務。

   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提供勞務取得之報酬,其所得之計算,準用第十點第二項規定。

   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行為,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本業營業項目之營業行為者,應依本法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認定之。

五、 本法第八條第四款「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之利息」,所稱利息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及其他貸出款項之利息所得。

   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募集與發行,或依外國法律發行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在臺櫃檯買賣之外國公司債券,其所分配之利息所得,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六、 本法第八條第五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指出租下列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所取得之租金:

() 不動產: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不動產,如房屋、土地。

() 動產:

1、 在中華民國境內註冊、登記之動產,如船舶、航空器、車輛等;或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在臺募集與發行或上市交易之有價證券,如股票、債券、臺灣存託憑證及其他有價證券。

2、 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使用之財產,如直接或間接提供生產之機(器)具、運輸設備(船舶、航空器、車輛)、辦公設備、衞星轉頻器、網際網路等。

七、 本法第八條第六款所稱「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指將下列無形資產在中華民國境內以使用權作價投資,或授權個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自行使用或提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 著作權或已登記或註冊之專利權、商標權、營業權、事業名稱、品牌名稱等無形資產。

() 未經登記或註冊之秘密方法或專門技術等無形資產:包括秘密處方或製程、設計或模型、計畫、營業秘密,或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之資訊或專門知識、各種特許權利、行銷網路、客戶資料、頻道代理及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所稱秘密方法,包括各項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及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且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並具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者。

   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取得前項無形資產之授權,因委託中華民國境外加工、製造或研究而於境外使用所給付之權利金,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但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接受外國營利事業委託加工或製造,使用由該外國營利事業取得授權之無形資產且無須另行支付權利金者,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八、 本法第八條第七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指下列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之交易所得:

() 不動產: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不動產,如房屋、土地。

() 動產:

1、 在中華民國境內註冊、登記之動產,如船舶、航空器、車輛等;或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在臺募集與發行或上市交易之有價證券,如股票、債券、臺灣存託憑證及其他有價證券(如香港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來臺上市交易)等。但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且實際於境外交易之有價證券(如臺灣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於境外上市交易),不在此限。

2、 前目以外之動產:

() 處分動產之交付需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 處分動產之交付無需移運者,其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 透過拍賣會處分者,其拍賣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 無形資產:

1、 依中華民國法律登記或註冊之專利權、商標權、營業權、事業名稱、品牌名稱等無形資產。

2、 前目以外之無形資產,其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但依外國法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外登記或註冊者,不在此限。

九、 本法第八條第八款所稱「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一般雇用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報酬」,以各該人員在駐在國提供勞務之報酬,享受駐在國免徵所得稅待遇者為適用範圍。

十、 本法第八條第九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指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屬本業營業項目之營業行為(包含銷售貨物及提供勞務)所獲取之營業利潤。

   前項營業行為同時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進行者,營利事業如能提供明確劃分境內及境外提供服務之相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如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移轉訂價證明文件、工作計畫紀錄或報告等,得由稽徵機關核實計算及認定應歸屬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該營業行為如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及完成,且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國營利事業所收取之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

()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營業代理人,但未代理該項業務。

()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但未參與及協助該項業務。

   外國營利事業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銷售貨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

() 外國營利事業之國外總機構直接對中華民國境內客戶銷售貨物。

() 外國營利事業直接或透過國內營利事業(非屬代銷行為)將未經客製化修改之標準化軟體,包括經網路下載安裝於電腦硬體中或壓製於光碟之拆封授權軟體(shrink wrap software)、套裝軟體(packaged software)或其他標準化軟體,銷售予國內購買者使用,各該購買者或上開營利事業不得為其他重製、修改或公開展示等行為。

()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境外利用網路直接銷售貨物予中華民國境內買受人,並直接由買受人報關提貨。

十一、 本法第八條第十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指參加舉辦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各項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活動所取得之獎金或給與。

十二、 本法第八條第十一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指無法明確歸屬第八條第一款至第十款規定所得類別之所得。

十三、 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綜合性業務服務,指提供服務之性質同時含括多種所得類型之交易(如結合專利權使用、勞務提供及設備出租等服務),稽徵機關應先釐清交易涉及之所得態樣,依其性質分別歸屬適當之所得,不宜逕予歸類為其他收益。

   前項提供綜合性業務服務,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本業營業項目之營業行為者,應依本法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認定之;如非屬從事本業營業項目之營業行為,其取得之報酬兼具本法第八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或第十一款性質者,應劃分其所得類別並依各款規定分別認定之。

十四、 營利事業與外國事業技術合作共同開發技術,並由所有參與人共同擁有所取得之智慧財產權,其依簽訂共同技術合約給付之研究發展費用,如經查明確屬共同研究發展之成本費用分攤,各參與者可獲得合理之預期利益,且無涉權利金之給付及不當規避稅負情事者,該給付之費用,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十五、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取得本法第八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本法規定申報納稅或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其有本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之勞務報酬、第五款規定之租賃所得、第九款規定之營業利潤、第十款規定之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或第十一款規定之其他收益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惟該外國營利事業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五年內,委託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減除上開收入之相關成本、費用,重行計算所得額。稽徵機關可依據該外國營利事業提示之相關帳簿、文據或其委託會計師之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計算其所得額,並退還溢繳之扣繳稅款。

   前項核定計算所得額之申請,得按次申請或依所得類別按年申請彙總計算。

十六、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之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其認定原則準用本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