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稅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所有權人出售透天房地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相關規定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透天樓房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持有期間如有部分樓層全部或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情形,於持有2年內銷售該房地時,依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合計數占實際總樓層數之比例計算銷售價格,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200600370號)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