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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如親屬關係消滅免併計遺產總額課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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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常不清楚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明細,且蒐集資料耗時費力,為避免不慎發生短漏報遺產情事,多會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省時又便利。但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還是要仔細核對資料是否正確,並誠實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轄區有位繼承人甲君申請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後,因急於分配遺產,在未取得清單資料前,就先以自行查得資料申報遺產稅。事後雖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但未與遺產稅申報資料相互核對,並於法定期限內補報短漏報之遺產而遭補稅裁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遺產稅申報資料有短漏,或已知被繼承人尚有其他金融遺產未列於參考清單內,皆應自行依法如實(補)申報;如已逾法定申報期限,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13129.html 114.04.13 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在前,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取得在後,於法定期限內核對並補報,可免受罰! 2025-04-14 202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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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上述親屬之配偶的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該局近一步表示,如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項贈與之財產免併遺產課稅。例如:被繼承人賴君102630日死亡,其於101510日曾贈與兒子300萬元,惟兒子卻於1011020日先於賴君死亡,因親屬關係於賴君死亡前已消滅,該贈與兒子之300萬元,免併入被繼承人賴君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如有任何疑義,歡迎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