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稅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營業人經營信用卡收單業務,向特約商店收取轉付各發卡機構之手續費報繳營業稅規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台財稅字第10100186270號營業人經營信用卡收單業務,向特約商店收取轉付各發卡機構之手續費,如於其與特約商店之合約或相關收款憑證內載明者,該手續費得按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未符上開規定者,該營業人應就其向特約商店收取之手續費全額報繳營業稅。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