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稅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112.04.14 贈與房(地)之贈與稅申報期限可扣除契稅(土地增值稅)核定期間。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贈與人以自有房屋或土地贈與他人,依法應申報契稅或土地增值稅,並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如已逾贈與稅申報期限,則可扣除契稅或土地增值稅核定期間,作為贈與稅申報期限;如同一次贈與行為之標的同時包含土地及房屋,稽徵機關會以納稅義務人依法申報契稅或土地移轉現值之日起,至核發契稅或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所載限繳日期之末日止,擇一較長者扣除。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