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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9.11 房屋所有權人依住宅法規定出租者,可享之綜合所得稅租稅優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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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常不清楚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明細,且蒐集資料耗時費力,為避免不慎發生短漏報遺產情事,多會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省時又便利。但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還是要仔細核對資料是否正確,並誠實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轄區有位繼承人甲君申請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後,因急於分配遺產,在未取得清單資料前,就先以自行查得資料申報遺產稅。事後雖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但未與遺產稅申報資料相互核對,並於法定期限內補報短漏報之遺產而遭補稅裁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遺產稅申報資料有短漏,或已知被繼承人尚有其他金融遺產未列於參考清單內,皆應自行依法如實(補)申報;如已逾法定申報期限,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13129.html 114.04.13 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在前,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取得在後,於法定期限內核對並補報,可免受罰! 2025-04-14 202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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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依106111日修正公布之住宅法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接受各項租金補貼者,於住宅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1萬元以內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1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餘額為租賃所得,如不逐項舉證費用,106107年度之必要費用標準均為應稅租金收入之43%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住宅法第15條所稱「每屋」每月1萬元租金免稅,是以戶政機關編釘之門牌為每屋之規範,如13樓透天(1個門牌)出租3層給3個接受租金補貼者,因只有1個門牌,縱然分別出租3個樓層予3個接受租金補貼者,仍只能享有每月最多1萬元的稅賦減免,且承租人若未領有租金補貼,房屋所有權人亦不能享有綜合所得稅減免。
    該分局舉例說明,王太太於1073月將13樓透天(僅有1個門牌)分別分層出租予領有政府租金補貼者甲、乙、丙3人,每人每月租金6,000元,惟未能檢附相關費用憑證,是王太太於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申報租金所得45,600元〔(6,000×3×10個月-10,000×10個月)×1-43%)〕。
    該分局提醒符合上述規定之房屋所有權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檢附相關資料(如:租賃契約書、承租人之租金補貼核定函、必要費用之相關單據等)供國稅局核認,減少後續退補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