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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2.22 營業人尾牙餐會及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之租金費用等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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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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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營業人來電詢問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之租金費用及尾牙餐會,其進項稅額得否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一年之辛勞而辦理尾牙餐會,其提供獎品摸採、活動場地租金或給付經紀公司之各項主持費、藝人表演費等所取得之進項憑證,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19條第1項第4款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營業人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之租金、水電、瓦斯及相關租賃房屋裝潢費用,亦屬該法條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亦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若營業人自行興建員工宿舍之固定資產支出,如所有權未移轉員工者,即非具有酬勞員工性質,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請營業人自行檢視進項憑證,如有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誤申報扣抵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規定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