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稅務訊息
2
稅務訊息
3
114.02.04 申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注意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4
https://www.zwcpa.com.tw/ 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10-01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近日查核轄內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惟查虧損發生年度(108年)核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4百萬元應先予抵減,案經該局重新核定甲公司准予扣除虧損餘額為6百萬元,予以調整補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112年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前10年各期虧損扣除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計算前10年虧損扣除金額,以免發生溢抵致生補稅及加計利息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