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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遷讓補償費,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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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臺灣中小型企業多數為家族成員投資經營,負責人或股東與被投資公司間常有資金借貸往來情形,當負責人或股東死亡時,如遺有生前借款與其投資公司間之股東往來債權,應注意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稅查核時有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雖已將被繼承人投資未上市(櫃)公司之股數(權)列報遺產,惟未注意被繼承人與投資公司間之資金借貸情形,漏未申報被繼承人對公司之應收股東往來債權而遭致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時,可善加利用遺產稅申報書所附之「應檢附資料檢核表」,透過檢視附件資料詳加確認。被繼承人生前如有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權),應檢附文件包含死亡日持股餘額證明、每股面額資料及死亡日之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如資產負債表之負債科目載有股東往來金額,應另行檢附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此時民眾即可依該股東往來明細,將屬於公司向被繼承人借款之未償還餘額,填報於被繼承人遺產之債權項目。 該局特別提醒,被繼承人如遺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權)投資,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務必記得檢核被繼承人與投資公司間是否有股東往來債權,以免漏報受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19222.html 114.07.10 被繼承人遺有股東往來債權,應列入遺產稅申報。 2025-07-11 202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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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遷讓「非自有」房屋、土地所取得之補償費收入,應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其餘額按其他所得類別,於所得發生年度依法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另按財政部7456日台財稅第15543號函釋:「個人遷讓非自有房屋、土地所取得之補償費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目前為第10類)規定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若無法提出成本費用憑證以供查核者,應以補償費收入之50﹪為所得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