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稅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之上限金額相關規定 自104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404525720號)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